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常委会公报 > 正文

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报(2012年11号)

来源: 发布者: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4-05-22 访问量:80

【字体:  打印本页

目 录

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议程…………………………………………1

来凤县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2

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

大常委会对我县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

见的报告》的审核意见………………………………………………………………11

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保障法〉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13

来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关于《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

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19

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

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情况

报告…………………………………………………………………………………20

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5

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41

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办法………………44

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暂行办法……………………………48

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工作暂行办法……………………………52

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56

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58

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议 程

(2012年12月24日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一、审定2012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

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三、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书面);

四、审议通过2013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草案);

五、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制度。

1、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

2、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修正草案)

3、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办法(修正草案)

4、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5、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6、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草案)

来凤县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

(2012年12月24日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2013年,是我县加快“两区”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推进人大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一年。新的一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县第十四次党代会、县委十四届三次全体会议和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三次会议工作部署,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服务全县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努力在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代表作用,提升履职水平等方面取得新成效,为推进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一、监督工作

围绕全县发展大局,突出监督工作重点,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切实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着力推进监督工作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强化跟踪监督,确保县委重大决策、人大决议决定、政府重点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得到有效落实。

(一)听取和审议(审查)工作报告

1、听取和审议(审查)常规工作报告

①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2013年财政部门预算详细方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来凤县2013年财政部门预算详细方案;

②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2012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来凤县2012年财政决算;

③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2012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④听取和审议来凤县2012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⑤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2013年1-6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⑥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2013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⑦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①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

②听取和审议我县公安机关立案和报捕工作情况的报告;

③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④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硒都黑猪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①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②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公安机关立案和报捕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③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④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硒都黑猪产业发展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⑤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贯彻实施《恩施州旅游条例》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⑥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专题询问意见的报告;

⑦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专题询问意见的报告;

⑧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来凤县2013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⑨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来凤县2013年1-6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⑩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来凤县2012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⑪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⑫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2012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4、听取县人大常委会视察、调研报告

①听取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对全县重点工程推进情况的视察报告(书面);

②听取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县人才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③听取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县“六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④听取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二)执法检查

对我县贯彻实施《恩施州旅游条例》情况进行检查。

(三)专题询问

对我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四)视察

对全县重点工程推进情况进行视察。

(五)专题调查

1、对我县人才工作进行专题调查;

2、对我县“六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调查;

3、对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查。

(六)工作评议

对经信局、农业局、科技局、审计局、环保局、司法局进行工作评议。

(七)备案审查

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增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使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为确保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得到落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2013年县人大常委会在对当年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形成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办的同时,将对上年度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报告、医疗卫生资源整合情况报告、城市供水情况报告等审议意见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二、决定重大事项工作

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围绕县委工作部署,抓住事关全县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广泛听取和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依据《来凤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规定,适时作出决议决定,推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三、人事任免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结合、任命和监督相结合,不断提高人事任免工作水平。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为民履职水平,为来凤各项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四、代表工作

围绕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继续强化代表工作,进一步提升代表工作水平。要在进一步完善代表工作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努力开创新局面。

1、继续搞好代表学习培训。要按照县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制度的要求,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人大制度和《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集中与分散、讲座与交流相结合为主要形式,扎实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力求在增强代表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上取得新成效。

2、继续完善代表工作规范。要在认真总结代表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增强工作规范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推进代表工作向纵深发展。

3、继续加强代表活动阵地建设。要按照“五有”要求,进一步完善各乡镇活动阵地建设,力争在现有水平上再上新台阶。

4、全面推进代表述职评议活动。按照县委的有关要求,依据县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县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圆满完成年度任务。

5、切实加强对代表工作的宣传。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代表在履职中的先进典型、各方面在代表工作中创造出来的新经验,激发代表履职热情,扩大代表工作的对外影响。

6、继续强化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要以提高代表建议落实率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代表建议办理督办力度。要继续坚持“突出重点督办、领导领衔督办、工委室跟踪督办、各方联合督办”等有效作法,切实提高办理实效。要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大力褒奖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对办理工作差的单位实行问责,确保代表建议得到全面落实。

五、指导、联系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积极做好纵向和横向联系工作。继续搞好对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按照“2532”(即开好两个会:人代会和主席团会;开展好五个活动: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工作评议、走访联系选民、代表述职评议;抓好三项工作:代表培训、代表建议办理、人大宣传;搞好两项建设:履职规范化建设、阵地建设)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乡镇人大工作,不断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适时开好乡镇人大主席座谈会和县直部门工作联席会,积极参加边区人大工作联席会议,认真组织对外学习考察和交流。

六、常委会及其机关建设

坚持以建设“五型”机关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常委会及其机关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常委会履职水平,全面提升机关服务质量。

1、强化理论武装,不断提高综合素养。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切实搞好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在提升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上取得明显成效。要坚持学以致用,着眼履职需要,灵活运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活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认真抓好政治学习;要以履职规范和相关专业知识为重点内容,扎实抓好业务学习。要坚持学习制度,强化学习纪律,严格学习考勤,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效。

2、强化作风建设,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大力倡导求真务实之风,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贴近基层、贴近实际,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大力倡导敢于担当、实干苦干精神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切实做到工作上认真负责、业务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3、继续抓好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履职科学化水平。要善于总结履职经验和机关管理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履职规范和机关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履职、管理规范化目标。

4、进一步抓好宣传工作,努力提升人大工作影响力。要加大内外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实效,为人大履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积极参与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大机关作用。要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积极完成县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6、认真做好机关其它工作,扎实推进和谐机关建设。继续做好人大志编撰工作,积极开展“工、青、妇”和老干活动,认真抓好精神文明创建、信访、计生、综治、安全、保密、档案等工作,促进机关工作协调发展。

以上工作要点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附:2013年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安排

2013年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安排

第13次会议(2月份)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2013年财政部门预算详细方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来凤县2013年财政部门预算详细方案;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报告询问意见的报告;

3、专题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

4、其他。

第14次会议(4月份)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硒都黑猪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县“六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4、其它。

第15次会议(6月份)

1、对我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公安机关立案和报捕工作情况的报告;

4、听取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5、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6、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硒都黑猪产业发展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7、其他。

第16次会议(8月份)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2012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来凤县2012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2013年1-6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2013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2012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来凤县2012年财政决算;

6、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县贯彻实施《恩施州旅游条例》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7、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8、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公安机关立案和报捕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9、其他。

第17次会议(10月份)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报告专题询问意见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贯彻实施《恩施州旅游条例》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4、听取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县人才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5、听取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对全县重点工程推进情况的视察报告(书面);

6、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2013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7、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2013年1-6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8、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2012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9、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2012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10、其它。

第18次会议(12月份)

1、讨论、通过2013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

2、讨论决定关于召开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有关事项;

3、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草案);

4.对经信局、农业局、科技局、审计局、环保局、司法局进行工作评议;

5、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6、其它。

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关于《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的审核意见

(2012年12月24日)

县人大常委会:

2012年8月2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听取了《来凤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县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的报告》,并以《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对来凤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县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来人常文[2012]23号)转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2012年12月10日,县人民政府就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形成了专题报告。县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跟踪督办的基础上,对这个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核。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提出的四点建议已不同程度得到落实,相关工作初见成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了残疾人工作宣传力度;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对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机制基本确立,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进展较快;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同意这个报告。但审议意见中要求在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残疾人相关保障政策措施等方面工作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引进福利企业或鼓励县内有条件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力争在“十二五”期内建成一个残疾人集中就业示范基地等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建议,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审议意见的落实力度,认真研究和解决残疾人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做好残疾人工作、推进全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

对我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

今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8月29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来凤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来人常文〔2012〕23号),肯定了我县在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同时针对残疾人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不够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难度大、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落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条审议意见。对此,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逐条落实审议意见。现将办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了《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县政府相关部门利用来凤电视台、网站等舆论工具,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内容,城市宣传与农村宣传并举,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大力宣传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活动,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农村广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和开展残疾人事业各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扶残助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特别是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全国爱耳日”、“精神卫生日”、“白手杖节”等,营造良好氛围,使全县上下都知晓《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让全县人民都来关心关爱残疾人。二是大力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倡导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在“全国助残日”、“法制宣传日”发放传单和资料手册,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对残疾人工作的重视,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努力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和社会环境。三是大力宣传残疾人艰苦创业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维护社会稳定的先进典型。我县有一批残疾人身残志坚,勤劳致富,带动周围群众一起奔小康的典型人物和创业事迹,如旧司乡向相屹、大河镇田呈跃、革勒车乡姚贤才等,通过宣传他们的事迹,鼓励广大残疾人克服困难,自主创业。

二、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优惠政策,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一是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县民政局在执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过程中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通过民政救助,今年已为303名残疾人解决大病救助资金115万元。二是认真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残疾人无偿缴纳医疗保险个人应缴费用,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今年已为6716名残疾人缴纳农合资金335800元,同时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三是资助贫困残疾少年儿童接受教育。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县教育局及残联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今年,县教育部门为残疾学生解决了42500元生活费。四是不断提高孤残儿童福利水平。五是认真入户调查采集残疾人信息,加大办证力度。目前,我县已办理二代残疾证7600多人,其中贫困残疾人5326人。

(二)进一步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支持力度。在资金计划安排方面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和倾斜,我县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全部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2012年,40户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已经完成,正在最后验收中。

(三)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扶贫帮困的惠民政策,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扶持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实现稳定脱贫。除继续结对帮扶外,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残疾人联合会“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落实来凤“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2012年度帮扶任务10户。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1、建立完善残疾预防体系。包括预防出生缺陷和控制因病致残两项内容。在预防出生缺陷方面,一是探索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试点,提高婚检率;逐步推广孕前保健,全面开展适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措施。二是加强孕产期保健,建立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对出生缺陷儿进行早诊早治。三是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和研究,健全信息网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控制因病致残方面,通过早期发现病例,加强规范治疗,开展早期畸残预防工作。加强针对麻风病的畸残预防和康复教育,将新发麻风病者二级畸残比控制在国家规定比例以内。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砷中毒危害,有效控制饮水型氟中毒、砷中毒和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基本消除大骨节病和克山病,有效控制饮茶型氟中毒危害。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计划,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白内障复明、补碘、改水等工作,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同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2、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服务体系。将康复医学发展纳入我县“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宏观调整医疗资源为契机,逐步建立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按照康复医疗机构标准和技术服务规范,培训康复治疗师,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促进康复医疗机构的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推动我县康复医疗服务整体上台阶。

3、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中,随着新农合基金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纳入医保范围的康复项目,重点解决农村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三、积极开展劳动就业培训,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保障残疾人就业

(一)积极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根据《湖北省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实施细则》(鄂残联发〔2012〕49号),县残联会同县农业、畜牧等部门在百福司镇和翔凤镇实施了以生猪饲养与管理、水稻玉米和百合的种植、沼气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参加培训的残疾人达600多人,超额完成了州残联下达的培训任务,培训效果良好。

(二)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多措并举拓宽就业渠道。一是在政策上给予优惠,鼓励企业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减免;二是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在税费减免、办理证照、提供场地上给予照顾;三是广开就业门路,责成人社等部门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使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据统计,全县新增城镇残疾人就业40名,其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5名。

(三)加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今年9月、10月,县残联按照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2〕5号)及《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实行代扣代征的通知》(来政办发〔2007〕13号)文件规定,组织财政、地税等部门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及时入库。目前已经到位残保金109万元,我县残保金征收首次突破100万元,余下18个用人单位也将在本月内完成缴纳任务。

(四)县残联按照《湖北省残疾人创业扶持“双百工程”项目实施办法》,完成了对残疾人农家小店主、集镇小老板进行实名制登记造册的任务。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县政府结合“三城同创”,加强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创建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等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行业标准,重点从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县城市无障碍设施功能和水平。加快推进学校、残疾人集中安置企业、福利(托养)机构、生活小区、公共服务机构等无障碍设施建设步伐。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推动乡镇和农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力争2015年底在全县基本实现残疾人出行无障碍。

(二)继续实施全省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2012年,我县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21户,每户投入5000元,使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内容能够得到更全面的实施。2013年,残联将继续实施此项目,并积极争取中国残联在改造资金上予以更大支持,使我县更多有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获得资助。严格按照《湖北省“千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2010-2015年)》要求,完善工作措施,规范程序要求,丰富改造内容,提高改造质量,确保实效。

(三)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积极引导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四)落实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州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安排,我县将在“十二五”期间对重点工作项目进行调查摸底、科学论证,分步组织实施。进一步整合资源,集中财力为残疾人办实事,重点实施好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特教学校、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辅助器具适配工程、“阳光家园”托养工程、就业创业基地工程、扶贫救助工程、危房改造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艺体人才培养工程,让更多残疾人得到更大实惠。

五、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县政府将继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扶残、助残、帮残的工作,不断推动我县残疾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组织机构。通过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为服务残疾人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工作者岗位培训制度,全面提高队伍素质,逐步形成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二是加快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责成城管、交通等部门管理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一步提高其功能和水平。

三是继续加大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工作力度,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来源问题。

四是加大残疾人扶贫解困的工作力度,继续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残疾人的相关优抚政策,动员全社会关爱、救助残疾人,努力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的新发展。

五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全县上下都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来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关于《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

(2012年12月24日)

县人大常委会:

2012年8月29日,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覃玉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会后,县人大常委会以《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来人常文〔2012〕22号,以下简称审议意见)转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2012年11月23日,县人民政府就有关情况形成了《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通过调查了解,对这个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认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是高度重视的,对审议意见提出的四点建议及时进行了研究处理,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了一些问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原则上同意这个报告。对下一阶段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希望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办理代表建议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督办力度,按照审议意见的要求,本着对代表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把代表的建议落到实处,实现基层满意,代表满意,群众满意。

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

2012年8月2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覃玉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012年9月1日,县人民政府收到《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来人常文〔2012〕22号)。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充分肯定了县人民政府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审议意见对县人民政府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进一步提高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办理工作自觉性;二是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提高办理工作实效;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办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切实做好办理跟踪工作;四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办理工作奖惩机制。

对于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十分中肯,对存在的问题逐条进行了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现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办理工作自觉性

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县人大代表共提出125件建议。对于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府召开专门的交办会,交由县安监局等25个单位和4个乡镇办理。截止7月31日,125件建议全部办理答复完毕。同时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后续工作,县政府要求各承办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改进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作风,为群众办实事、谋实利的大事抓紧抓好,增强办理工作的主动性,强化办理工作责任,努力提高落实率。责成各相关部门分析办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根源,着眼于彻底解决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巩固建议办理工作的成效,力求通过办理一件建议,解决一个问题,建立一套机制,促进一方面工作。

二、强化措施,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为确保建议办理工作的实效性和答复的真实性,县政府要求各承办单位必须把办理工作的着眼点放在解决问题和推动工作上,把办理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提高办理工作质量上,克服“重答复、轻办理”的倾向,实实在在把代表建议办实办好,切实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办理责任制。对每项建议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办理要求,做到责任到人、要求到位、一抓到底。各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的建议负全责。二是坚持事前调研制。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杜绝“闭门造车”、“文来文往”的现象,坚持以务实的态度、深入的作风,主动与代表加强沟通与联系,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比较复杂的问题通过组织力量,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三是坚持限时办结制。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时限要求,不断提高建议落实率,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对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要创造条件解决;对因条件不成熟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解决,并向代表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谅解。四是坚持答复意见审核把关制。人大代表建议的书面答复意见形成后,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把关签字后才能答复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解释要详细具体,论证充分,确保答复意见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合乎要求。

三、加强督办,做好办理跟踪工作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县政府的要求,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后续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下发了《关于对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再检查督办的通知》,并于11月12日-14日,邀请县人大代工委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对县水利水产局等16个单位和4个乡镇正在解决的29件和计划逐步落实的47件建议的完成情况进行了再检查督办。从检查情况看,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后续办理工作加强了领导,明确了责任,提高了办理实效。76件建议中已落实的20件,正在解决的16件,计划解决的40件。如县水利水产局承办的18件建议,已落实5件,正在解决的2件,计划解决的11件,已落实的5件中,《解决白岩村人畜饮水问题》、《解决大垭口村人畜饮水》、《请求解决老茶村委会所在地中心地段新建大型水池集中供水的建议》、《关于请求解决枫香村香花村人畜饮水难的建议》等建议要求解决人畜饮水安全问题,都已纳入大沟水厂供水范围,目前大沟水厂主水管正在安装;《关于腊壁司境内水渠修复一事的建议》涉及的水渠修复工程正在施工,预计2013年1月完工。县交运局承办的17件建议,已落实4件,正在解决的2件,计划解决的11件,已落实的4件中,《公路路肩墙及错车台修建的建议》和《关于设立村级公路限载牌的建议》已按建设技术要求完成;《请求新修桶子村村级公路15公里、解决行路难的问题》的建议,工程已完工;《关于硬化竹大公路的建议》目前正在施工,年底前硬化完工。住建局承办的3件建议,其中《关于解决桂花树村(土堡中心小学)公路硬化的意见》的建议,工程已完工;《建议建修硬化四斗种开发小区通道》和《建议将三官坪四斗种书院路纳入县政府2012年城市建设改建项目范围》的建议,目前已完成道路设计方案和发改、国土行政审批,正在规划、环评、设计图审批,2013年动工。电力公司承办的5件建议,已落实1件,计划解决的4件,已落实的《兴隆坳村毛坡院落新增一台变压器请示》的建议,变压器已安装投入使用。环保局承办的2件,第9号《关于老峡河流域污染源治理的建议》已落实,目前已投资3万元用于老寨村改善垃圾倾倒问题,投资80万元为大河镇和老峡河流域内村庄购置了垃圾处理设施;第114号《关于沙子田村小河沟薯类加工污染治理的建议》已列入计划落实。翔凤镇承办的8件,已落实1件,正在解决的2件,计划解决的5件,已落实的第23号《关于加强旗鼓寨村委会建设的建议》,村委会办公场所建设已完工。旧司乡承办的8件,已落实3件,正在解决的1件,计划解决的4件,已落实的3件中,《关于请求解决新修腊壁司村委会一事》已建设完工;《关于解决新街村便民路的提议》和《加快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完善路网建设的建议》解决路的建设问题已基本解决。经管局承办的第85号《请求修通枫木村委会至刘家沟公路的建议》,公路建设已竣工。民宗局承办的第39号《关于加强土家建筑文化保护的建议》已落实,在黄柏、舍米湖、关口等3个村完成改造与保护199栋,新修11栋,并向省民宗委申报了百福司镇茶查溪和观音坪、革勒车乡铁匠沟、大河镇徐家寨等4个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试点。大河镇承办的第18号《要求加大解决大河坝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升级的资金投入建议》已落实,投入资金对社区办公场所进行了维修,集镇街道下水道及自来水管网改造已完工,公厕已建成投入使用,集镇主街道已动工建设。漫水乡承办的2件,第50号《突出民族特色、提高集镇品位、拉动漫水发展》的建议已落实,集镇特色民居改造已完成49栋,垃圾箱、垃圾车等环卫设施已配套到位,公厕已建起;第25号《政府应加大对漫水淀粉加工业的扶持力度》已计划解决。民政局承办的第2号《关于维修打造板沙界红色革命老区教育基地的建议》、国土局承办的第7号《关于请求千丘田滑坡搬迁的建议》、城管局承办的第51号《加强来凤飞机场的管理》、公路局承办的第94号《关于解决接龙桥路段公路维修及硬化的意见》、贸促会承办的第15号《关于来凤县茧丝绸公司改制一事请求答复:公司改制时对68名桑蚕技术员没有按劳动法落实待遇》和第57号《解决原外贸局大院楼房安全隐患、无下水道、无路灯的三大问题》等6件建议,正在解决之中。开发区承办的第10号《关于四合工业园建设一座工业“固废、液废”处理场的建议》、农业局承办的第26号《关于加快新农村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环境的建议》、卫生局承办的第37号《关于解决新修都司村村级卫生室的建议》、发改局承办的第79号《请求给予高桥村修建便民桥一座》等4件建议,已列入计划解决。

四、完善制度,建立办理奖惩机制

针对少数单位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办理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县人民政府将从办理范围和职责、办理原则、办理程序、办理制度、组织领导等几个方面进行认真研究,并在下一步办理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落实:一是进一步强化限时办结,确保建议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正式答复人大代表;二是进一步加强建议办理从交办、催办、答复到督办检查各个环节工作制度的落实;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各承办单位办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办理的水平;四是进一步加大通报督办力度,不定期地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表扬先进,激励后进。五是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总之,在今后的建议办理工作中,县政府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办理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建议,尊重代表民主权利,重视代表所提建议,坚持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立足创新,再接再厉,促进建议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9年3月16日来凤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1日来凤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5月21日来凤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5日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章 选举和任免

第七章 执法检查

第八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九章 询问和质询

第十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一章 决议和决定

第十二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民主集中、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需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举行。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于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经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职列席。

(二)向会议报告工作和说明情况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四)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部分县人大代表;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都必须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可以旁听;新闻单位可以采访、报道会议情况。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执行及调整,财政决算;

(五)同级财政审计情况报告;

(六)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城市建设与管理、重大建设项目、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八)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大事项;

(九)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执法情况;

(十一)人事任免,依法决定撤销职务、接受辞职和决定代理人选的事项;

(十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三)补选州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州人大代表;

(十四)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县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县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为是现行犯依法必须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

(十五)撤销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当决议、决定;

(十六)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七)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

(十八)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五条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案机关和提案人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特殊情况除外),将拟提请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材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委室。

第十六条 对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提案人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审议议案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中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进一步补充论证,或者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建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待修改后,在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报告正式文本及有关材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报告发送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临时决定听取有关工作报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涉及全局性的、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重大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报告;涉及县人民政府某个方面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但报告稿须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由院长、检察长报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部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就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并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也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参加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不同意超过半数的,主任会议责成报告机关整改后向常委会会议重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经综合整理并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送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签,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有关机关和部门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报告机关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下简称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督,依法审查和批准本级计划、预算执行中的部分调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计划、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县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的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除前款规定外,县人大常委会还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及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实施中期,经规划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选举和任免

第三十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补选由本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州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进行选举前,须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补选州人大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补选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补选的代表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补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第三十六条 补选代表的候选人获得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应补选的代表的名额未选足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再次进行补选,也可以暂缺。

第三十七条 补选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报州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由州人大常委会确认其代表资格。

第三十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由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大常委会分别报州人民检察院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的任免。

第四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按有关规定需要任命的其他人员;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按有关规定需要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有关人员职务。

第四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其他应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一般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人事任免议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议案应附有拟任免人员简历、主要表现和任免理由等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宣读提请任免议案,介绍被任免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表现,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命议案前,应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安排拟任命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拟任职发言。

第四十六条 人事任免议案表决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

人事任免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该任免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七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四十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经主任会议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够担任职务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议案。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议案和对由其选举产生的州人大代表的罢免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再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罢免议案和撤职议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罢免议案和撤职议案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撤职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表决前,提案人或者部分提案人书面要求撤回的,坚持提出撤职案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撤职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执法检查

第五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五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委托,并书面报送检查情况。

第五十七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第五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形成书面材料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或委托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跟踪检查。

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对社会公布。

第八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五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乡镇人大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第六十条 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将规范性文件于发布或通过后3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经审查,规范文件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处理: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予以撤销的。

第九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十五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质询。必要时,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十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根据需要,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权组织听证、专项审计、调阅有关卷宗和证据材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提供材料的单位、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一章 决议和决定

第七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必要时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七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通过的议案,有关机关和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贯彻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应当紧扣议题,简明扼要。

第七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其他表决事项,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第七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应逐项表决。

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议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七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事项,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依法报上一级国家机关备案,并及时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县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2007年12月25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7日 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2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 委会第1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我县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本县辖区内具有执法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情况所进行的评定监督活动。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及其庭、局,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局,县辖区垂直管理部门,都应按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五条 凡属于工作评议的单位,原则上在任期内接受工作评议不少于一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未满一年的,一般不进行工作评议。

第六条 工作评议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工作评议方案由主任会议制定实施。

第七条 工作评议时,被评议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报告本单位工作职责、履职目标以及工作实绩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

(三)履行单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四)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情况;

(五)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整改措施;

(七)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被评议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实事求是、主题突出、文字精练。工作评议报告初稿形成后,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正式文稿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按要求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承担具体事宜。

第十条 工作评议按照宣传发动、评议调查、会议评议、集中整改等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成立工作评议调查组。工作评议调查组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省州县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二)制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三)做好与被评议单位的联系衔接工作。

(四)其他需要准备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宣传发动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发布工作评议信息,其内容包括被评议对象,工作评议的内容、方法步骤和截止时间等,同时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二)印发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三)召开被评议单位班子成员动员会,通报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宣传发动工作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调查组赴被评议单位开展评议调查。

第十四条 评议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召开被评议单位工作人员座谈会,进行个别座谈,查阅相关资料,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二)征求被评议单位服务对象、工作涉及的部门和乡(镇)的意见、建议。

(三)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四)征求“一票否决”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调查测评。

(六)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议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被评议单位的班子成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被评议单位如对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允许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评议的主要程序: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评议调查组报告调查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作评议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形成评议意见。

第十七条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测评综合分数达到或超过80分的为满意单位,未达到60分的为不满意单位,其余得分为基本满意单位。测评综合得分由评议调查测评得分与会议测评得分经加权计算后构成,其中评议调查测评分权重为0.3,会议测评分权重为0.7。综合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八条 会议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书面形式交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评议单位应按照评议意见的要求,在半个月内制定并报送整改方案,三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整改不满意的,责成被评议单位重新整改,重新整改的时限为一个月。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向县委报告工作评议结果的同时,将向“一府两院”以及被评议的垂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评议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2009年12月10日来凤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5日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加强和改进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和监督效果,支持和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一府两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一府两院”(包括本县辖区内有执法职能的垂直单位,下同)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包括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询问意见、工作评议意见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七个工作日内,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县“一府两院”执行。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按有关程序形成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并于闭会后七日内,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县“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在报告县委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交县“一府两院”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跟踪督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某一方面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视察。

第七条 县“一府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必须认真执行和及时研究处理,并按县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时间如实报告执行情况和研究处理情况。

第八条 县“一府两院”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和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并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许可,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代为报告。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县“一府两院”执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时,除到会作报告的负责人负责回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外,具体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县“一府两院”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县“一府两院”对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之前,要将形成的报告初稿向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再按规定时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正式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县“一府两院”在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告的,必须在县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原因。

第十三条 因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决议、决定不能执行,审议意见无法处理的,县“一府两院”要及时向主任会议书面报告原因。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县“一府两院”关于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报告时,对报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表决。对常规性内容的报告,进行电子投票表决;对执行重要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重大事项的报告,进行纸质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纸质投票表决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其具体标准为: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到会人数(下同)二分之一的,或满意票达到二分之一,且与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三分之二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超过二分之一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如不满意票与满意票或与基本满意票同时达到二分之一时,则再次进行投票,直至确定出格次为止。

第十六条 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结果为“满意”的,则为通过;“基本满意”的,为原则通过;“不满意”的,为未获通过。

第十七条 县“一府两院”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和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未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必须按照会议要求进行整改并再次报告;获原则通过的,则要进行跟踪督查,直至达到满意要求。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机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拒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

(二)拒不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

(四)不如实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不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六)其他影响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第十八条六种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将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有关机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责令有关机关、单位限期改正;

(三)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四)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质询案;

(五)责成或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撤销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七)向本县辖区内具有执法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的上级机关或单位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因违反本办法受到处理的机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认为县人大常委会处理决定不适当,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也可向上一级相应机关书面陈述意见。提出申辩或者陈述意见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评议、代表专题视察、调查研究等提出的意见,以及主任会议就有关重要事项提出的意见,需交由有关机关、单位办理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司法工作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25日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为民履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坚持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监督公开、跟踪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支持司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司法权。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工委)承办监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监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内容:

(一)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以及实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情况;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

(五)司法机关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六)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情况;

(七)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视察司法机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检查司法机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四)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五)依法提出质询案;

(六)依法提出撤职案;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下列途径确定监督司法工作的议题: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视察和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司法工作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听取工作汇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司法工作突出问题;

(四)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中发现的司法工作突出问题;

(五)律师协会反映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侵犯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有关材料等执业权利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群众和人民团体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突出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司法工作突出问题。

司法机关可以提请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 监督司法工作的议题由内司工委提出建议方案,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司法专项工作报告时,根据需要,可以选择下列类型案件进行询问:

(一)经过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案件;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

(三)职务犯罪案件;

(四)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五)刑事诉讼中不立案、不起诉或者以撤销案件方式结案的案件;

(六)不批准逮捕的复核案件;

(七)假释、缓刑案件社区矫正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适时听取司法工作重大事项和对本级人大代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情况汇报。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本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下列问题的监督情况:

(一)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的;

(二)侦查工作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以及对案件长期不作结论的;

(三)审判工作中徇私舞弊、违法裁判的;

(四)刑罚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

(五)执行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犯当事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等。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原则上交由县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涉及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检举、控告;

(三)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四)可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交办事项,并在指定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与信访工作机构应加强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内司工委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司法工作中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并向有关机关通报,听取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将有关问题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条 县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如有违反,按照《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按照《监督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司法机关领导人员严重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25日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审计工作的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级审计机关是指来凤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县审计局依法开展本辖区内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计工作的主要形式为,听取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等。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工委)承办监督审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着重对下列审计工作事项进行监督,并听取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一)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的审计;

(四)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

(五)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计;

(六)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下列途径确定审计工作的监督议题: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视察、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审计工作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听取工作汇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审计工作突出问题;

(四)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中发现的审计工作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审计工作突出问题;

(六)其他途径反映的审计工作突出问题。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其他事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开展专项视察或调查;

(三)依法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及时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以及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并在审计决定执行期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依法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结合整改工作制定、完善的制度;

(四)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

(五)进一步整改的措施和时限;

(六)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按下列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由县审计局或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县审计局向财政、国资、税务、监察、司法等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后,查处机关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并由审计机关将其写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中;

(四)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被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将审计决定书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备案。

第十六条 县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如有违反,按照《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评议的内容。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或责成审计机关公布整改结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9年3月16日来凤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5日来凤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2月25日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议事决策能力和依法履职水平。

第五条 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妥善处理其他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服从常委会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 委会组成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同时向常委会办公室备案。未经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生病等特殊原因连续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出席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常委会办公室,便于工作联系。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认真做好各项议题的审议准备;会议期间,应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围绕议题积极发言,发言应观点明确、语言简洁。

第十条 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议案经过会议审议后,在提交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应再对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组织召开的其他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提案权、询问权、质询权以及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等活动。在视察、检查、调查中可向被视察、检查或者调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由常委会按照监督程序督促有关机关认真处理。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基层,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努力做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讲求团结、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公正履职。在视察、检查和调查等活动中,应当勤勉务实,依法办事,轻车简从,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坚决不公开。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守则,如有违反,应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出 席:莫北平 徐庭海 彭远仪 向清堂 高碧玉 田延初

邓家斌 明文林 吴春菊 邱 安 李 明 周光玉

胡任平 廖兴锋 田永宽 向艳萍 向光敏 向培世

杨先国 姚 冰

缺 席:宋 宇 章 健 罗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