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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解放后县级政府组织形式的演变

来源: 发布者: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2-07-10 访问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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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县级政府组织形式一般经过了如下演变历程:临时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委员会——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

为了说明问题,笔者以湖北省来凤县的县级政府组织形式的演变情况为例,来浅析解放后县级政府组织形式的演变历程。

1949年11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二野十一军解放来凤县,随即成立来凤县临时人民政府。12月1日,正式成立来凤县人民政府。

1950年9月,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来凤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县城召开。根据《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可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的职权:听取与审查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与通过县人民政府的预决算。建议与决议有关县政的兴革事宜。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案,并协助县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委员,组成县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召开的来凤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及正、副县长,会议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21人。可见,在1956年12月底以前,来凤县的县级政府组织形式为来凤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庄严地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部《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第六十二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从1957年开始,来凤县人民政府改称为来凤县人民委员会。1954年9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五)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同时,还从法律上赋予人民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担负着一些相当于后来成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能。

196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来凤县人民委员会已经无法履行职能,9月17日,经湖北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来凤县成立革命委员会,取代了来凤县人民委员会,来凤县革命委员会一度曾经行使党政军等的领导职能。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此,来凤县革命委员会改称为来凤县人民政府。

1979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来凤县建制,设立来凤土家族自治县;1980年5月21日,在县体育馆隆重举行庆祝大会,正式成立来凤土家族自治县,来凤县人民政府改称为来凤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1983年8月19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恩施地区行政公署,成立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993年4月,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正式更名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土家族自治县建制随之撤销,恢复来凤县建制,同时,来凤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也改称为来凤县人民政府,因此,来凤县人民政府一直沿用至今。

考察县级政府组织形式的演变,可以看出,它不只是名称的变化和职能的转移,实际上,它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风云,同时,反映了在民主和法制指引下县级政府组织形式不断规范的历史进程。(县人大民族法制工委 李 明)

参考资料:

1、《来凤县志》(1990年10月版)

2、《中国共产党湖北省来凤县组织史资料(第一卷)》

3、《来凤县年鉴(2000~2007年合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1954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7、《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