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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票“六要素”

来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3-01 访问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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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法律赋予了特定选民的委托投票权。选举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委托投票作为特定选民民选权利实现的一种辅助补救措施,具有六个方面的法定要素:

  (一)委托投票的法定委托:外出选民。

  法律规定只有“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才有委托投票权。这一法定原由,可以有效保障流动人口选民权利的实现,符合我国国情。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员的流动也随之不断加大,尤其是大量农村剩余劳力向城镇转移务工,农村选民的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现象日益突出。选举法赋予外出选民委托投票权,可以有效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选民权利的实现。

  除此之外的任何原因都不能委托投票。比方说,就是生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等原因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依据选举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设立流动票箱上门进行投票选举,也不可委托投票。

  (二)委托投票的法定准许:选举委员会。

  法律规定委托投票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行。也就是说,选民是否有委托投票权?选举委员会说了算。只有经选举委员会准许后,方可依法办理委托投票的相关手续。

  (三)委托投票的法定受托:选区选民。

  法律规定委托投票须“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这里的“其他选民”广义上可理解为所有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也就是说,只要具备选民资格,不管是否是本选区选民,都可以受托代为投票。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以本选区选民接受委托为好。

  (四)委托投票的法定限额:不超过三人。

  法律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也就是说,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一次最多只能接受三位外出选民的委托,超过三人就不行。

  (五)委托投票的法定方式:书面委托。

  法律明确了委托的方式是“书面委托”。一般情况下,一旦选举委员会同意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请求,委托人就要填写由选举委员会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委托书,交由受托人凭委托书代为投票。

  (六)委托投票的法定意愿:委托人的意愿。

  法律规定受托人接受委托“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在书面委托书中已写明委托意愿,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举。(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