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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10-24 访问量: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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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陈英明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9年10月24日来凤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通过)
根据陈英明同志因工作需要辞去来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来凤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接受陈英明同志辞去来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