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来凤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根据张宇超、肖媛恩同志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来凤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决定:
接受张宇超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来凤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肖媛恩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来凤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张宇超、肖媛恩同志以上辞职请求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