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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县十六届人大代表陈大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来源: 发布者: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4-05-22 访问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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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1日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县十六届人大代表陈大明因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