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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主法律建设
来源: 发布者: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4-05-22 访问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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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1日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县十六届人大代表陈大明因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