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2012〕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深入治理“庸、懒、散、软”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针对我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主要问责情形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力、政令不畅的;
(二)不按规定落实强农惠民政策及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三)履职尽责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四)重大事项、突发事件不按规定程序报告或处置不力的;
(五)策划、组织、唆使、参与群体性上访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不按议事规则民主决策的;
(七)工作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八)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企业利益、谋取私利的;
(十)工作态度粗暴、冷漠及不文明执法的;
(十一)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及滥发钱物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十二)上班迟到、早退、上网玩游戏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十三)不按时参会、擅自退会、旷会等违反会议纪律的;
(十四)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
(十五)工作期间“走读”的;
(十六)工作期间中午饮酒的;
(十七)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十八)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十九)违规建私房的;
(二十)不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问责方式
(一)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相应予以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引咎辞职,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扣减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二)对当年被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被州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属实的,或被上级通报的,加重处理。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行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