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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决定

来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12-22 访问量: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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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0日来凤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根据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和《来凤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从2020年起,提请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县人大代表投票确定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并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让民生实事项目真正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民心工程。

会议认为,通过“群众提、代表定、政府办、人大评”的方式,依法依规、务实高效地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民生问题的解决,是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人大代表作用,推进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有益尝试。对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人大代表票决制,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践,是扩大政府工作民意基础的有效途径。

会议提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需求情况,在广泛深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论证与初定工作,提出候选项目,并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要抓好民生实事项目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评估等工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与测评。

会议要求,县人大常委会要实施全过程监督,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工作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监督、专题询问以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各种有效方式,推动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与初定、审议与票决、监督与测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发挥主体作用,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体现到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和落实之中,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