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8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4月25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城市建设与管理、重大项目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工作大局,遵守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一)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县、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部署;
(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及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县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县级财政预算的重要调整以及县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减,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债务资金;
(五)单次县级综合财力安排在2500万元(含本数)以上;借出、借入资金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六)有县级财政性资金(含基金)投资的项目,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七)县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情况;处置国有资产(不含土地)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抵押面积在75亩(含本数)以上的;
(八)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请许可;
(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决定的事项;
(十)撤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十一)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十二)中共来凤县委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县级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及本级非税收入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县森林保护、耕地保护、推进新农村建设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县域内河流的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情况,重要矿产资源、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情况;
(六)县域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社会反映强烈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生产经营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疫情和防治措施;
(七)县人口、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
(八)县民政、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县域内县级以上历史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征求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一)县域内乡、村级行政区划的设立、调整及行政区域名称的变更;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修编;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书面建议的形式提出;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下列组织和人员有权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或建议:
(一)主任会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的提请程序: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分别经主任会议、政府常务(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对法定机关提出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收到该议案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对法定人员提出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报告和建议,主任会议应当在收到该报告或者建议后的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为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重大事项的议案原案或者决议草案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也可以纳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在通过后的七日内书面通知提出议案或报告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凤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4月27日